本报讯(记者 于洋)一名棒棒受雇用,为正在装修的屋顶阳光房施工现场背氧气瓶,却在楼道转角处发生意外,被氧气瓶砸死。死者妻儿老母一共4人把房主、工程承包方、分包方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共计9万余元。 昨日,该案在南岸法院一审宣判,棒棒家属胜诉,房主、雇主、承包人均承担责任。
; 背氧气瓶摔倒砸中头部
被告人之一的何某在铜元局有一处屋顶花园,她与邓某签了合同,将屋顶装修成“阳光房”。而邓某又将该工程的氧焊部分委托殷某施工。
原告称,今年3月20日下午4时许,殷某雇请棒棒潘廷福往何某的屋顶花园搬氧气瓶。潘走到楼道一转角处时突然摔倒,扛在背上的氧气瓶砸中了他的头部,潘不治身亡。潘的妻儿老母一共4人作为原告,将房主何某,承包人邓某及分包人殷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三名被告相互推责任
庭上房主辩称,潘系在公共路段受伤而死,不在施工现场,她已将工程委托给了邓某,她与潘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该承担责任。
另两名被告也在法庭上相互推诿。工程承包方邓某称,他与殷某属于分包关系,殷请人搬氧气瓶是属于准备工具的行为,与他无关,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殷自己承担责任。殷某则反击说,搬氧气瓶一事系他受邓某口头委托,故潘与邓形成了雇用关系,邓某应该承担责任。
判三被告共同赔偿8万
法庭审理后认为,殷某与死者潘某构成雇用关系,故殷某对潘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房主何某将装修工程交给邓某,邓某又分包给殷某,因邓殷二人均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故何某和邓某均有选择不当的过错,应当对潘某的死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最后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棒棒家属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