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流浪乞讨病人应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
早报讯(记者吴楚瞳实习生许璐)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采取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实施临时性社会救治措施。
就近救治 医院不得拒绝
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被纳入此次救治范围。《意见》规定,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
今后,全省各地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含县级)所在地,都将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病人脱离生命危险后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备案。
多方解决不拖欠医院经费
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原则,《意见》要求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民政、卫生等部门要配合医院分清渠道和性质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欠费。
按规定,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产生的费用,属民政救治对象的,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进行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火化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并由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