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张松赵素冰)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一直是政府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一些地方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对流浪乞讨病人生病权益的保障。 为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原则、范围和救治费用的来源,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救治分工,并要求落实定点医院、严格执行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程序。
有生命危险应及时救治
《意见》规定,对流浪乞讨病人所实施的救治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治措施,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本地财力承受能力。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范围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统一结算救治经费
为便于对救治的受助人员进行甄别和救治经费的统一结算,《意见》规定,各地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流浪乞讨病人需要进行危急救治的应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病人脱离危险后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备案。救治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查明救治对象地址并由民政部门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无家可归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在实施救治期间,若发现救治对象属吸毒人员或传染病患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多渠道解决救治经费
《意见》明确,救治费用严格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范围内。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民政救助对象的,待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进行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火化费用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并由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结算。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根据其不同情况,对符合相关报销政策的救治费用应分别通过救治对象家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还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他渠道的作用。
各部门明确救治分工
《意见》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重要性。《意见》还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公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护送救治工作并协助民政部门或者救助管理站查询、甄别流浪乞讨病人。卫生部门对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不得发生推诿、拒收、拒治、延误诊治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