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六部门:流浪乞讨病人先行救治不得拒收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待所有的流浪乞讨病人都要先救治、后结算。 无论是公安还是城管,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一旦发现流浪乞讨病人,都要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医院进行救治,卫生部门必须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不得发生推诿、拒收、拒治、延误诊疗的情况。
范围 两类人须先救治
西安市一名疑为“流浪汉”的下岗职工病死闹市区,很大原因归咎于医护人员的冷漠。为了不再发生这样的悲剧,我省决定对流浪乞讨病人都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范围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救治 各地设定点医院
为便于对救治的受助人员进行甄别和救治经费的统一结算,各地都会在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如果流浪乞讨病人需要紧急救治的必须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病人脱离生命危险后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备案。救治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查明救治对象地址并由民政部门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无家可归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妥善安置。在实施救治期间,若发现救治对象属吸毒人员或传染病患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费用 救助费分类解决
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民政救助对象的,待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火化费用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并由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结算。
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根据不同情况,对符合相关报销政策的救治费用应分别通过救治对象家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还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他渠道的作用。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医院分清渠道和性质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欠费。
本报记者 张婷婷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