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的刑法修正案中,经济犯罪的新增与完善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日前通过的刑法(六)修正案中亮点颇多:判罚标准从“单一的重后果”变为“后果与行为并重”;掏空上市公司、虚假破产等首次被列入刑事犯罪;有关商业贿赂罪的规定也有了进一步完善……
“修正案(六)是以高票表决通过的。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当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
据介绍,此次修正案内容共有21条、近3800字,其中涉及经济犯罪的规定就高达12条、近2800字,占了新修订内容的70%以上。
《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到,在历次的刑法修正案中,经济犯罪的新增与完善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被列入刑法的打击范畴,打击力度也日趋加强。
“刑法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金融体制深刻变革的需要。”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说,这次修订,使得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对金融犯罪的判罚:从“单一强调后果” 到“行为与后果并重”
7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法发放住房贷款的案件。此案中,房地产开发商伙同律师虚构257名购房者,骗取了银行高达7.5亿余元的个人住房贷款。3名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职员也因此被指控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公诉机关诉称,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该3名中行人员在审批向“森豪公寓”房地产项目和“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先后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6亿余元。随着骗贷的真相被揭露,开盘均价高达2500美元/平米的“森豪公寓”成了北京最大的烂尾项目之一。该案已经审理完毕,判决尚未对外公布。
而这只是近年来各大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若干案例之一。这类案件金额动辄上亿,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金融风险。新的修订案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依照原有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而在修正案中,将“造成较大损失”修订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将“造成重大损失”修订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修正案把构成犯罪的前提从单一强调后果调整为行为与后果并重,并加大对关系户放贷的处罚力度,这有助于更好地规范银行贷款的发放行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表示,金融机构职员不仅是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只要违规操作,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也将承担责任。
类似调整也体现在对银行吸收资金不入账等问题上,修正案不再强调“以牟利为目的,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犯罪构成也由“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数额巨大或造成巨大损失”。
此外,修正案还新增了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行为的相应责任。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规滥用资金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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