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浮出水面 法院成被告起争议
全国首例法院涉嫌犯罪案揭秘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院长杨志明在7月8日上午不得不接受一个尴尬的事实,他不仅仅是作为个人在法院受审,而且还作为单位的法人代表受审。 法院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审判业务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3个铁路运输法院,担负着全局3000多公里铁道线上发生的涉及铁路的刑事和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法院与单位协议分成
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
当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有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乌铁中院执行局原局长蔡红军、乌铁中院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昌吉州检察院指控蔡红军、王青梅的罪名只有一个,均为单位受贿罪,指控杨志明的罪名分别为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59岁的杨志明在去年9月2日因为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新疆昌吉州检察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
从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可以了解到,昌吉州检察院在指控犯罪事实时分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单位犯罪部分,其二是个人犯罪部分。
公诉机关指控单位犯罪部分有三起犯罪事实:2001年1月,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提议,将乌铁中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拍卖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乌铁中院所有拍卖业务交由这家拍卖公司承担,拍卖后的佣金三七分成,一年一结。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任某、王某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评估作价费由法院与该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中介机构六)一案一结。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费分成,由蔡红军具体负责。
公诉机关认为,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另外,原院长杨志明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0.7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
新发拍卖公司涉嫌向乌铁中院行贿94万元于7月10日被检察院公诉。
被告否认指控罪名
8日当天进行的是法庭调查,首先接受法庭讯问的是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乌铁中院的诉讼代表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并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讯问杨志明时,杨志明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属实。他说,乌铁中院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参照当时其他一些法院的习惯做法,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个人受贿、贪污事实,他认为都不属实,说这些都是借款并已全部归还。
蔡红军说,相关的决定都是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的,他并不知情,他只是按职责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王青梅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财务纪律,并没有违反法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她只是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在管理法院财务的同时代管法官协会的账目而已。
公诉机关向法庭共提供了4类证据目录共151份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42份,书证63份,鉴定结论1份,被告人供述45份。
法院成为被告备受争议
在开庭前,记者和乌铁中院的辩护人曹宏律师进行过沟通。曹宏说该案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法院作为一级司法机关到底能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其二此案究竟是犯罪还是违法、违规问题?单位受贿犯罪和乱收费、乱推派的界限在哪里?
曹宏认为,乌铁中院的做法虽然恶劣,但不应该作为刑事被告人出现。虽然刑法第387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并未排除司法机关,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享有豁免权在国际上是惯例。此外,司法机关一旦被判有罪,是否还有权力去行使其审判职能,将成为司法界面临的一个新挑战、新问题。
专家说法
法院犯罪也要判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副主任刘仁文认为,法院成为刑事被告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刑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在当前司法腐败较严重的情况下,更应该依法追究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些法律界人士关于司法机关豁免权的说法,刘仁文认为并不存在司法机关豁免权这个国际惯例。世界司法史上确实少有法院和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并不是因为他们享有豁免权的结果,而是因为在多数国家,司法都是独立的,司法队伍的声誉很高,经济也有保证,因此他们也鲜有犯罪之举。
刘仁文表示,这确实反映出我国刑法体系中尚不完善的一面。他说,目前国内法律界对法人犯罪的研究不多,现行理论建构都是以自然人犯罪视角来奠基的,已跟不上实践。
如果法院被判有罪,根据现行法律,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罚金刑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接受刑事处罚。刘仁文认为,法院不会被解散也没必要解散。如果法院被判有罪,法院本身要接受罚金刑,涉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则判刑的判刑、开除的开除,这就相当于法人的大脑中有罪的因素已经消除了,重新充实过的法院已经不再是有罪之身。因此它行使审判权也就不再有法律障碍。法院的公正性也不会再受到质疑。
本报记者 欧阳毅 特约记者 孙瑞红
(来源: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