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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的刑法修正案中,经济犯罪的新增与完善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日前通过的刑法(六)修正案中亮点颇多:判罚标准从“单一的重后果”变为“后果与行为并重”;掏空上市公司、虚假破产等首次被列入刑事犯罪;有关商业贿赂罪的规定也有了进一步完善……
“修正案(六)是以高票表决通过的。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当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
据介绍,此次修正案内容共有21条、近3800字,其中涉及经济犯罪的规定就高达12条、近2800字,占了新修订内容的70%以上。
《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到,在历次的刑法修正案中,经济犯罪的新增与完善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被列入刑法的打击范畴,打击力度也日趋加强。
“刑法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金融体制深刻变革的需要。”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说,这次修订,使得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对金融犯罪的判罚:从“单一强调后果” 到“行为与后果并重”
7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违法发放住房贷款的案件。此案中,房地产开发商伙同律师虚构257名购房者,骗取了银行高达7.5亿余元的个人住房贷款。3名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职员也因此被指控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公诉机关诉称,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间,该3名中行人员在审批向“森豪公寓”房地产项目和“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先后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6亿余元。随着骗贷的真相被揭露,开盘均价高达2500美元/平米的“森豪公寓”成了北京最大的烂尾项目之一。该案已经审理完毕,判决尚未对外公布。
而这只是近年来各大银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若干案例之一。这类案件金额动辄上亿,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金融风险。新的修订案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依照原有刑法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而在修正案中,将“造成较大损失”修订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将“造成重大损失”修订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修正案把构成犯罪的前提从单一强调后果调整为行为与后果并重,并加大对关系户放贷的处罚力度,这有助于更好地规范银行贷款的发放行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表示,金融机构职员不仅是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只要违规操作,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也将承担责任。
类似调整也体现在对银行吸收资金不入账等问题上,修正案不再强调“以牟利为目的,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犯罪构成也由“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数额巨大或造成巨大损失”。
此外,修正案还新增了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行为的相应责任。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违规滥用资金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更多经济犯罪被纳入刑法:“掏空上市公司”和“虚假破产”首次被纳入刑法,商业贿赂罪进一步完善
除了加强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外,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掏空上市公司”、“商业贿赂”、“虚假破产”等问题,修正案也都新增或完善了原有相关规定。
“虽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官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屡有发生,但是由于以前的刑事立法并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因此出现此类情形时,并不能认定其犯罪。公安机关无法查处,更无法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只能通过行政或民事的途径进行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说,现在修正案明确规定其为犯罪,那么再出现此类行为时,责任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虚假破产行为也是首次列入刑法规定。曲新久教授表示,把公司的资产用各种方式转移,只留下一空壳,这种现象在部分地区曾经很严重。明确刑事责任将有助于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对于近期备受关注的“商业贿赂”问题,此次修正案也更加完善。原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只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正案则新增了“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据此,医院、学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将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加以刑事处罚。因此以前很多行为虽然也是违法,但不是犯罪。修正案的出台,使相关规定更加完善,司法实践也更容易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律师说,“虽然不能保证有了立法就能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但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更加完善”。
对经济犯罪的刑法规定会日趋完善
目前经济犯罪的刑法依然较轻;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将被纳入刑法。
“法律制定之初,不可能一次完备。随着实践的发展,需要根据新情况不断调整。”钱列阳律师表示。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顾肖荣也表示,考虑到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刚起步,不规范的情况还较多,因此,修正案中对构成金融犯罪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构成要件。通常需要“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这些要件。同样,前述各罪名的法定刑也都比较轻。起刑点通常是三年以下或者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大多适用罚金刑。
顾肖荣表示,修定案出台后,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亦应做相应修改,对法案各罪中增加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应做出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现在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宽松。因为国内很多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里早已明确的很多违法行为,目前在国内并没有得到相应规范。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有一些不规范现象出现了,但是容忍了,并没有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曲新久教授认为,国内市场需要一步步完善,对经济类犯罪的规定也应该有节奏地扩张,不可能一次全到位。“这些年已经在不断增加新的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将被列入刑法相应的规定。”(稿件来源:中国经济周刊,作者:叶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