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春7月24日电
近日,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火灾公众责任险积极推进的通知》,将在上海、吉林等六个地区进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工作。作为一种重要的公众责任保险品种,火灾公众责任险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并将从根本上改变公众火灾突发事件赔付模式。 然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在当前的推行中面临着一系列障碍,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跨越“三重门”。
保险公司的“市场门”:商机还是风险
所谓火灾公众责任险,也就是参保单位因火灾造成的对公众的伤害,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在传统的模式中,因火灾事故多属于公共事件,因而基本上是政府在为火灾事故埋单。政府往往要花巨资善后。
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以后,赔付支出转嫁到承保的保险公司上来,将减少公共财政的负担,由市场机制承担风险。那么,作为对火灾责任风险进行市场经营运作的一方来说,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足的准备来消化这块市场“蛋糕”呢?
吉林省保监局的一位干部告诉记者,类似火灾公众责任险这样的保险项目,保费低廉。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赔偿金额却非常高,使很多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这一类项目积极性不高,同时,保险产品设计水平低,不能适应客户多样化需要。这使很多保险公司既把它当成商机,同时也把它看作是“烫手山芋”。
经营业户的“责任门”:责任还是负担
中国保监会曾对全国十几个大城市的商场保险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许多经营者对于火灾责任险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大笔钱投保不值得。
中国人保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市场部的张山告诉记者,火灾公众责任险在推广中面临的最大障碍将是商家对于公众责任感的缺失,尽管投保费相对低廉,但大部分商家仍然将其作为一种负担不愿购买,因而推行起来难度较大。
政府的“强制门”:自愿还是强制
采访中,很多商家表示,为火灾投保,尤其是为第三方投保是额外的支出。从目前看,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是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项目,属于对社会有好处但对市场缺乏吸引力的产品。因而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样的投保项目如果完全指望商家的自觉性不会很理想,因而可以考虑用强制手段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公众责任保险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