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91块钱打官司还要继续上诉
实习记者 洪扬
因为认为家乐福某些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夸大其辞,而使自己上当受骗,张某一纸诉状把家乐福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家乐福赔偿自己已经支付的91元货款。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3日,4月6日,6月27日,张某在家乐福超市分别购买了成都巴山通江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巴山山珍牌野生竹荪”,深圳市味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维他命AD钙葡萄糖”和“双歧因子葡萄糖”,山东沾化环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泉牌阿胶蜜枣”、“康泉酸枣”等产品,合计人民币84.6元。“维他命AD钙葡萄糖”包装上有:“采用最优质的葡萄糖为主要原料——以最新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艺精制而成”。“双歧因子葡萄糖”包装上有“采用最优质的特级纯净葡萄糖为主要原料,特别添加了可促进食品的消化、吸收、维持消化道正常功能,调节肠道菌群的高科技生物产品双歧因子”等内容。
张某说:“家乐福超市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有“100%”、“最”等表示最高级的用语,在吹嘘了产品最好的同时,也贬低了其他生产公司。在进货的时候,家乐福公司没有考虑到这些广告带有严重的欺骗性质,作为全球连锁的大超市,它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品牌和形象,它不应该利用老百姓对它的信任感而欺骗消费者。‘双歧因子葡萄糖’只是一种普通的产品,它所宣传的‘促进食品的消化、吸收,维持消化道正常功能,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子虚乌有。我正是因为看到这些广告而购买了该产品,应该追究家乐福公司的法律责任,不让它欺骗到其他更多的消费者。”
张某要求家乐福公司返还其原货款91元人民币,并赔偿误工费300元,要求家乐福公司召回其问题产品。家乐福公司认为,原告诉状中涉及的几项产品均为检验合格产品,不存在欺诈,对于张某的请求,因为并没有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且张某无固定职业,所以不存在赔偿和误工费一说。
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以虚假陈诉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家乐福公司在经营此类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欺骗。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张某在接到判决书后说:“打这场官司,为的不仅仅是这91块钱,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还很薄弱,我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的利益,唤起更多人的维权意识,对于这个结果,我不服,我要继续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