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傅沙沙来源: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14年前在射击场旁采酸枣时,当时13岁的刘先生被场中飞出的流弹击中头部。去年被鉴定为8级伤残后,刘先生将射击场告上法庭。昌平法院判决被告射击场赔偿刘先生4万余元,近日,一中院维持了此判决。
现年27岁的刘先生起诉称,1992年9月27日,他在村边射击场旁采酸枣时,一颗跳弹忽然从射击场的围墙内飞出,击中了他的头部,治疗至今未痊愈,并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2005年,刘先生被鉴定为8级伤残。故起诉要求射击场赔偿其伤残补偿金等共计7.3万余元。
被告射击场辩称,刘先生受伤后,射击场积极配合治疗,事发当年11月,刘就已痊愈出院。双方还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射击场已经全部赔偿完毕,故不同意再赔偿刘先生损失。
法院查明,1992年9月27日上午11时,原告被射击场的跳弹打伤,造成头顶部贯通伤,并在医院住院治疗40天。经调解,射击场对刘先生进行了一次性赔偿。2005年4月,经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刘先生的伤情才被正式确定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局部贯通伤,病情虽已稳定,但却留下了左上肢萎缩、左手功能大部分丧失等后遗症,伤残程度为8级。
法院认为,射击场虽已协议赔偿刘先生,但却没有就伤残损失给予赔偿,故判决被告射击场赔偿刘先生残疾赔偿金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射击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