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昨出台《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报讯本月起,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以劳动者本人上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昨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4种计算原则。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有的则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造成许多纠纷。
新出台的《通知》对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及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确定了以下4条原则: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也未实际发放工资的,则按该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记者邓全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