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雷云
刘力)昨日,市政府发出通知,对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最低月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规定。按新规定,长沙市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00元,比上年度增加120元,所辖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4县(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500元,比上年度增加60元。
昨日,市政府还公布了“钟点工”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沙市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5元,比上年度增加1元,长、望、浏、宁4县(市)为6元,比上年度增加1.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长沙市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支出水平、就业状况与就业人口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及2006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水平预测而确定的,具有强制性,在此期间,如果长沙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举报,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为0731-4428020。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相关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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