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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称,开发公司两老总收了180万购房款后失踪;律师认为,该“通缉令”涉嫌违法 昨日,该“通缉令”现身较场口某大厦楼下。 记者杨新宇实习生罗艺摄
华龙网讯 (记者 徐庶实习生肖跃东)业主悬赏18万“通缉”开发公司的两名老总。昨天,渝中区较场口就惊现这样的一纸“通缉令”,12名购房业主代表发出了“通缉令”,引起过往市民热议。
开发商老总失踪
昨日中午,较场口某广场一楼电梯出口处张贴栏上出现一张“通缉令”,醒目的黑标题顿时吸引住了过往的市民,纷纷围观议论。
发出“通缉令”的是12名购房业主代表,“通缉”某物业开发公司老总姜某、罗某。据了解,早在1997年,有20多名业主在江北区嘉陵四村购买了商品房,总购房款达180万元。可是,至今开发商还没交付房屋。此前,这些业主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状,法院判决开发商偿还业主购房款,但两名老总之后便消失了。
悬赏18万“通缉”
为了找到开发商,业主代表决定拿出购房款的10%,即18万元作为悬赏,“通缉”两名老总。“通缉令”上还注明:一旦有市民发现两名老总,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奖励5万元;知道其踪迹,打电话通知业主便奖励2万元;对案件最终侦破有重大贡献的奖励10万元。业主承诺对举报人员保密,款项追回之日就是悬赏兑现之时。
记者按照“通缉令”上提供的电话打过去,一名姓余的购房业主无奈地称,开发商不见踪影,购房款打了水漂,业主们出此下策也是没得办法。记者询问一旦有市民提供两名老总的线索后,18万元究竟由谁支付。她表示,要等到开发商偿还购房款才能兑现。
“通缉令”涉嫌违法
业主公开张贴“通缉令”是否合法?对此,重庆汇邦律师事物所的蔡向阳律师称,如果事实属实,无侮辱性语言,则不构成名誉侵权,但不能使用“通缉”二字。
针对这张“通缉令”上使用的“犯罪嫌疑人”一说,蔡律师认为,未经司法机关定性,民间不能冠以此称谓。况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出,任何社会单位或个人无权发“通缉令”。鉴于此,他认为,业主代表此举不具备法律效力,涉嫌侵权。
来源: 2006-07-25 04: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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