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查处犯罪新难题(下)
胡强 本网记者 张晓东
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难区分
资本运作企业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难区分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难区分
涉及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难找
几个难区分愁煞办案人
主办中川国际案件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关于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把握:第一,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 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取得国有企业控制权后,其一些正常职务行为可能实际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而其犯罪行为也会造成损失,二者性质不同但较难区分。第二,资本运作与刑事犯罪的区分。目前,各类企业不仅要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还要从事投资、理财等资本运作活动。而各类犯罪分子也常常借口“资本运作”,通过“空手道”将国有资产经过一系列行为迅速转为个人资产。虽然两者在本质上有明显的不同,一个是为企业谋利益,另一个目的则完全相反。但客观上失败的资本运作与刑事犯罪仍是区分的难点。第三,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是民营资本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中涉及较多的犯罪之一,经济活动中又常见民事欺诈,虽两者在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所获取的财产的最终归属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实践中仍很难把握。
一位长期关注此类案件审理的学者认为,由于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法律适用尤其犯罪的定性问题日益凸现。在国企改制重组过程中,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切入点多为收购国有上市公司股权,至达到其目的一般历时较长,采用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多种多样。
司法实践中分歧众多
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是分别有所涉的单个犯罪数罪处理,还是将其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连续性的犯罪行为处理的分歧。
从一系列的客观行为分析犯罪分子的最终指向是侵吞国有资金,但将其行为适用于“合同诈骗”罪,因在对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时间段“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象为“对方当事人”、股权是否属于“财物”,诈骗的手段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分歧,如仅以合同诈骗罪侦办起诉,认定不了将导致对犯罪打击不力。故很难仅适用合同诈骗罪予以打击处理。
对此类案件中涉及的虚假注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相对易于认定,但如合同诈骗无法认定,仅以不包含合同诈骗罪的其他罪名惩处犯罪分子,即使数罪并罚,通常也存在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
同时,因立案侦查具有滞后性,犯罪嫌疑人有充裕时间篡改、隐匿、销毁证据,加之犯罪形式和手段多样等原因,国企改制中经济犯罪的证据特别是主观要件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固定。
专家学者拿对策
四川大学法学院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为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经济犯罪,政法部门要高度关注和研究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上市公司改制中的经济犯罪问题,加强协同配合。
他认为,在办理此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政法部门在经济转型期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要严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正确使用刑事手段,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保护市场化配置资产,保护和促进正常的资本经营、企业改制。
同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准确把握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一关键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确实有社会危害性的,且社会危害性大的,要决不手软。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的犯罪,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把握住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提醒政法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立足全案抓住重点。
他说,该类犯罪一般要经历几个程序:一是虚假出资或注册组建公司;二是欺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三是一旦取得控制权,便采用关联交易、违规担保、挪用侵占等方式,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政法部门要深刻认识此类经济犯罪问题的实质和特征,注意其侵吞国有资产犯罪目的的一贯性,对合同诈骗罪的侦办要特别注意抓住犯罪动机、目的和诈骗所得财产的最终走向这两个关键环节,避免“只见其表,不见其实”。要进一步认真研究不同办理方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优劣,平衡利弊,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充分应用现有法律,以利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仅要从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去考虑,还应从政府监管、企业管理、民事行为等方面去研究。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政府监管如审计、国资、税务等职能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失控,中介机构缺乏诚信等问题,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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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企成生财新道 国企改制中查处犯罪新难题(上)(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