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期待已久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今起至本月底,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放宽了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范围,并为证券公司作为QDII投资境外金融产品预留空间。据悉,征求意见结束后,《细则》将会尽快正式发布执行。
与原来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细则》未对规范类券商从事集合理财业务设置禁止性规定。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会根据情况,择机由创新类券商向规范类公司推广。
《细则》拓宽了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明确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其他证券”。《细则》还明确:经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据了解,此项规定就为今后境内券商跻身QDII行列留下了口子。而境外投资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记结算方式等,都将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针对创新试点券商在集合理财业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细则》对产品的投资范围还做了许多详细规定。比如,集合理财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理财计划的总资产;集合理财计划的资产也可投资于由该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但单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此类证券的投资,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计划净值的7%。此外,《细则》还强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买断式回购。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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