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待所有的流浪乞讨病人都要先救治、后结算。卫生部门必须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救治,不得发生推诿、拒收、拒治、延误诊疗的情况。
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民政救助对象的,待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结算。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对符合相关报销政策的救治费用应分别通过救治对象家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还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他渠道的作用。据《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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