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具体意见,对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进行清理规范本报讯(记者吴晓菁)今后,我市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项目不得再增加容积率了。到今年12月31日前,已批未建增容项目的清理工作将全部处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和审批。 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已出台具体意见,以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性项目建筑容积率调整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
公开招拍挂经营性项目
一律不许增容
据悉,该意见仅适用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性项目,而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允许增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项目增加的建筑容积率,必须按市场价补缴增容地价。住宅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幅度不得超过20%;公建项目增加建筑容积率,增加幅度不得超过40%。经营性项目用地单位申请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建设项目已批未建的,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建设开发强度的,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用地在所在区域可以满足建筑总量整体平衡条件的,增容后收取的增容地价可以满足外部配套建设投资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及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增加容积率项目
须补交增容地价
经营性项目经批准增加建筑容积率的,必须按市场价补交增容地价。增容地价的评估方法具体为:属于已批未建项目,按市场比较法评估计收增容地价,即参照周边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价(出让时间不超过一年),若周边没有参照价,可扩大范围半径,选取参照价进行评估修正。属于2004年1月1日以后竣工,经实测,用地单位未改变规划批准的施工图,但由于计算、施工、测量误差导致出现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现象,且增加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剩余法评估计收增容地价;具体评估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2004年1月1日以前竣工或2004年1月1日以后竣工、经实测用地单位未改变规划批准的施工图,但由于计算、施工、测量误差导致出现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原批准建筑面积的现象,且增加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按基准地价修正法计收增容地价。
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者
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如果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开工报建项目未取得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手续的,将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除了清理已批未建增容项目外,我市还将加强批后管理。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进行单项验收时,要对建筑功能、容积率等指标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国土房产部门方可予以办理土地房产证。在执法上,规划、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对不按照批准用途和规划条件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从严处理。各级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批准土地改变利用条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追究批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