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最近新颁布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两项法规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高管欺骗投保人最高罚10万
从今年8月1日起,保险高管在任职期间一旦违规,不只是“下课”那么简单,还将被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的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
《规定》明确提出,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过错行为包括: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进行虚假理赔等。
罚责不仅是针对保险高管,对其所在的保险机构也加以明确。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机构拒绝执行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妨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中关于保险机构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申请或者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北商)
外资保险入华门槛提高
晶报讯中国保监会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办法,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至少要有20年的从业经验。
这一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法还规定,代表机构受到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保监会可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京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