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7月25日讯
家住海口市琼山区,在四川成都某大学就读的一女大学生谢某某今年放寒假回海口的时候,一念之差将犯罪之手伸向了朋友的钱包,盗走现金1800元,并用盗来的银行卡在自动存取款机盗走3000元人民币(本报3月29日作过详细报道)。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近日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30日晚8时许,谢某到其朋友在海口市海府路经营的一家美发店与朋友闲聊。在该店美容间,谢某某看到床上有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元,工商银行卡及其朋友身份证各一张),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钱包装入自己的挎包里。其朋友发现钱包不见后,立即借用谢某某的手机向工商银行询问办理挂失手续事宜,在此过程中谢某某获得了其朋友的工商银行卡密码,并于2月4日持偷来的朋友银行卡到自动存取款机盗取3000元人民币并用于个人挥霍。
3月23日,已怀疑是谢某某偷了自己钱包的其朋友叫谢某某到其经营的美发店内,询问其是否拿了钱包,已有悔意作贼心虚的谢某便承认自己偷了钱,并表示愿意退赔所盗财物,还主动叫其朋友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随后警方带走谢某某继续调查处理。事后,其朋友的钱包和身份证已追回退还,谢某某的父母也退赔了4800元给其朋友。(罗明阳)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谢某某在到案之前,已向被害人承认盗窃事实,并提出同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依法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谢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在校学生,故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罗明阳)(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