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丁晓头 王述潮 实习生 林玲 记者 帅勇)和女友跳舞与人发生争执,为躲避对方追打,自己被迫躲进高压配电箱惨遭高压电击。日前,经高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除1人被另案处理外,另有7人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6个月至9个月不等。 此外,这些被告人被判共同赔偿原告人54.5万余元。
去年10月8日晚8时许,家住高淳县城的赵某、朱某等8人在县城某歌舞厅,借跳舞之机调戏也在跳舞的女青年王某。王某男友邢某当即制止,但遭到赵某等人殴打。邢某为躲避追打,躲进了舞厅安全门出口处旁边的配电房,并在钻进配电箱时被高压电击伤。事后,赵某等8人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抢救,邢某在住院58天后,共花去医疗费54万余元,经法医鉴定,邢某左前臂截肢构成五级伤残、全身瘢痕达体表面积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其全身损伤构成重伤。
邢某出院后认为,他为躲避赵某等人殴打,导致被高压电击伤。据此,邢某认为歌舞厅及赵某等人都应该对他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3月,邢某一纸诉状,将高淳县文化局、歌舞厅、赵某等10被告告上法庭,索赔医疗等费用共72万余元。
日前,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文化局作为配电房产权人,对配电房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未能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导致邢某遭受电击;被告歌舞厅虽然在纠纷发生时进行了制止,但保安人员将邢某送到安全门时,被告赵某等8人还在寻找和拦截邢某,邢某遭受到的危险状态尚未消除,其不作为行为与邢某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而赵某等8人的追打行为是邢某身体遭受损害的起因。法院还认为,邢某明知配电箱有危险仍躲进配电箱,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