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章俊元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章俊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章俊元曾在媒体刊登文章“深情说用权”:“100(政绩)—1(腐败)=0(功劳),一个人干得再好,廉政出了问题,所有功劳都没有了”。 如今,他“发明”的这个“数学公式”,自然早就成了人们的谈资笑料。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位江苏省交通厅长的腐败案中,却真的存在着一个令人困惑的“数学问题”。
据报道,2000年8月至2004年,章俊元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接受4家单位和11人的请托,23次非法收受他们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18万余元。与此同时,章俊元还为解决其个人职务、职级问题,于2004年1月13日晚,到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徐国健(已被判死缓)的家中,送给徐国健人民币200万元――行贿“投资”200万元,而受贿所得只有118万元――抛开章俊元另有40万元被没收的“个人财产”不算,这82万元的巨额“赤字”又是怎么回事呢?
实际上,这个“数学问题”并不复杂。作为一个机关干部,单凭自己的薪金,章俊元终其一生也积攒不了近百万巨款。他之所以能一次拿出200万来买官,这说明他的岗位油水之丰厚,司法机关查明、认定章俊元的受贿数额,很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否则的话,高级会计师出身、有“财务专家”之誉的章俊元怎么会“入不敷出”呢?我们不妨作一番“横向比较”: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被查贪污受贿2500多万元;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被查贪污受贿1200多万元,而这两个省同期交通投资都不高于江苏省。身为卢万里、刘中山“同行”,章俊元受贿118万,简直能算得上是“出污泥而不染”了!
在人们的印象中,贪官们大都是挥霍无度、挥金如土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的一身“行头”,就值数万元。很多贪官坐拥豪宅名车不说,还要包“二奶”、“三奶”,送子女出国留学等等,这些花销都不是个小数目。由于钱来得太容易了,贪官们花起来也就格外“潇洒”、也绝不会心疼。即便章俊元是骄奢跋扈的贪官群体中的“另类”,真的像守财奴葛郎台那样,守着受贿赃款舍不得花,但从他的“收支账”来看,仍然是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章俊元受贿、行贿一案宣判后,其本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如果案件中的这个“数学问题”不搞清楚,就让章俊元“借坡下驴”了,这样的“葫芦案”恐怕实在是难以服众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