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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劳动合同期间 钟表公司解聘员工补偿1.4万
2006-07-25 14: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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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7月25日电在大连市某钟表公司工作3年的小王,今年4月初突然接到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单位将小王的保险补交到4月12日后转出,同时将此前的工资发放到小王手中。小王在要求经济补偿被拒绝后,向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突然接到解约通知
2002年8月,小王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期满,由于小王表现出色,公司与其将合同续至200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小王仍在公司上班,而单位也给他开工资。让小王没有想到的是,今年4月初公司突然下达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而且通知日期却是2006年3月3日,小王签了字,但在签名下的年月日却空着。
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公司财务部门让小王在合同备注栏签字,称能给小王争取几个月的失业金,续订到期日为4月12日,小王签完字后觉得不对劲,便打电话咨询律师,在得知如果签字就得不到经济补偿后,小王当即将已签字部分划死。
小王感觉非常气愤,于是委托律师向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支付各种补偿金计2万余元。
终止关系应该补偿
近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张律师表示,根据《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每工作一年(不到一年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由于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赔偿相当于此前一个月的工资。
6月2日,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钟表公司一次性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1.4万,在裁决生效五日内支付。作者:毕重伟来源:新商报 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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