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 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等三项法规草案———
本报讯今后,消费者要购买的房屋到底使用的是临时气还是市政供气,有望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以加强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
今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会上将首次审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等三项法规草案列入审议议程。
其中,《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加强了燃气用户以及相关单位、个人安全义务、责任方面的规定。如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等规定。形成一部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关于燃气安全生产、使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此,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且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北京市市政管委主任陆海军透露,通过对城八区入住三年以上未通天然气情况的摸底调查,结果发现约有26.6万户居民在入住楼房后没有通天然气。这其中,近八成居民都是入住10年以上的老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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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发生燃气事故95起
截至2005年年底,本市共有燃气用户450万户,其中天然气用户300余万户、液化石油气用户140余万户。
从1999年市燃气集团成立直至今年年初,本市共发生因用户违章用气和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引发的各类燃气事故95起。
燃气条例解读一
擅自歇业 燃气企业要担责
条例草案中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燃气供应企业未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所负责供气的用户作出妥善安排。
此外,达不到燃气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不按照规定运行、维修、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设施,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安全等行为也在法规禁止之列。
燃气条例解读二
调整供气 提前两天作公告
草案中指出,燃气供应单位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如果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也应当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与此同时,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燃气条例解读三
擅改设施 最高罚款3万元
草案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燃气设施;在安装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动燃气设施或者不按照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要求实施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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