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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国强:中央出台5法规
指导做好地方换届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田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取举手或者记名的投票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表达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指出,要严格掌握委托投票。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掌握。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如未满18周岁的公民,委托无效;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能有效。
此外,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主要是两种: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投票;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这位负责人表示,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时间、地点,参加投票比较方便。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形式隆重、气氛热烈,是一种很好的宣传教育形式。两者各有优势,可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投票站的设置,应当以方便选民到站投票为原则,合理设置站点。选举大会要注意选择好会场,简化不必要的程序。另外,选民还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设流动票箱是1995年修改选举法增加的,主要是为了方便部分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而规定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流动票箱使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流动票箱只能作为选民投票的辅助形式,不能作为主要形式。流动票箱只能向因老弱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或者是在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设立。流动票箱应当设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设有监票人,严格管理制度。”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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