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供气方式要写入购房合同
本报记者崔鲸涛报道
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燃气供应方式和配套燃气设施,有望写入房屋销售合同中。居民入住楼房十年还未开通天然气的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
市政府昨天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并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6.6万户居民
入住三年未通气
北京市市政管委主任陆海军在作关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
的说明时介绍,2004年对城八区入住三年以上未通天然气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约有近26.6万户居民在入住楼房后没有通天然气。其中,入住10年以上的住户共有近20.6万户,占77.3%。
为规范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草案明确了使用燃气的禁止性行为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草案规定,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摔、砸、滚动、倒置气瓶;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燃气设施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保护燃气设施
施工方最高罚10万
目前,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事故时有发生,不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安全、稳定供气也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燃气设施相关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