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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爱娣来源:人大代表们正在分组讨论。本报记者 张斌 摄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批法规草案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召开,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等法规。其中,前者规定,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禁止接受赞助。关于代表法实施办法代表不得借“头衔”接受赞助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昨天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草案规定,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其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草案还重点规范了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或者原选区进行,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应设民办教育发展金
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史炳忠说,本市民办教育依然面临着环境不够优化,平等待遇尚未完全落实等问题。因此,草案制定了政府鼓励支持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区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市和区县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要保障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能源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公办学校师生“平等”
这次,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对草案审议后,建议增加内容:“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在以下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一)学校招生、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参加评奖评优等;(二)教师、职员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三)受教育者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
以往,由于大多数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性质,对于学校和教师的纠纷,人事和劳动仲裁部门均不予解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保障。对此草案规定,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学校应与学生签退费协议
主任委员史炳忠说原条文规定,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报审批机关备案。但委员们都认为学校与受教育者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能够较好解决学费退费问题,因此建议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应当按照退费办法与受教育者签订有关协议,受教育者退、转学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草案还规定,如果民办学校违反规定不公示退费办法,在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将会受到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关于换届事项区县乡镇人大11月换届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
根据草案,本市新一届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在今年11月同步选出。新一届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今年12月底以前分别举行。关于燃气管理条例燃气供应将写进购房合同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开发商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草案的制定遵循信息公开原则,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在买房子的时候,供气情况信息要公开,甚至写入合同,是罐还是管道、临时用气都要注明”。燃气设施安全应定期巡检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法规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强化监督,对企业建立退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也就是说政府要对企业运行制度进行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关门。如草案规定,燃气供应单位要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目前规定两年一次入户巡检,包括管线、设施、有没有安全问题、是否漏气,住户装修时是否私自改动了燃气管道等等。”市市政管委参会领导透露。管道旁私搭建按平米罚款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陈文占说,由于危害行为多种多样,特别是对于在地下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500元到3万元的罚款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也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建议调整为“可按照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陈文占说,目前,建设工程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事故时有发生,应增加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应改为“建设单位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燃气相关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版撰文本报记者郭爱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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