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5日讯 记者潘跃报道:日前,《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提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县、乡人民政府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布局上,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立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兴办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的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应将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方案。各级政府安排、筹集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该意见还要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各项生活服务。??6?6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