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华人坐免费车被毁容 状告机场招待所索赔36万
法院判招待所赔3.7万元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
一名美籍华人要在机场接朋友,便入住机场招待所,并使用该招待所提供的免费车接车送服务,前往机场,路上出了车祸。 事发后,该华人称“头部、面部已严重毁容,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将机场公司和对方车辆告上法庭,索赔包括30万精神损失在内,共计36万元。白云区法院日前判决:机场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要赔3.7万元。
事发:住店享车送服务出事
王某是一名来自美国加洲三藩市美籍华人,平日从事中美贸易。去年1月3日下午2点半,他从上海坐乘飞机到达广州,下机后他到机场大厅的6号门服务台咨询有没有休息的地方,并表示需要休息3个小时左右,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要返回机场接一位朋友,服务台的小姐听后当即说可以安排他到新机场招待所休息,房价200元,并有车往返机场。
当天下午5时40分,王某与朋友文某一起坐上招待所安排的由温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返回机场接朋友,5时50分,韦某驾驶客车沿空港三路由北往南在西侧路面驶入路口时,与温某的车相撞,造成温某、文某和王某受伤。
2005年1月16日,警方认定韦某和温某各承担同等责任。
起诉:美籍华人索赔36万元
“我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头部、面部已严重毁容,我是从事国际贸易的商务人员,这样的容貌严重影响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也给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伤害和阴影,在精神上对我造成极大的伤害”,倒霉的王某将机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对方车辆告上法庭,索赔包括3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共计36万余元。
判决:免费需保安全赔3.7万元
机场公司附送的车接送服务也是好意,要为这起意外的车祸埋单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入住机场公司招待所,双方为此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由于机场公司为王某提供服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王某在内的两人受伤,机场公司对王某人身、财产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于日前判决,韦某和机场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即机场公司要赔37572.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