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可适度创新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7-26 1:18:43 · 来源:新京报
如何倡导中低收入家庭租房居住?昨日《新京报》社论认为其关键是“低收入者能租到什么房子”,主要论及廉租房的建设及保障问题。
建立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对居民住房条件乃至生活质量的实际改善确有积极意义,但倡导居民租房,并非仅局限于或是单纯围绕着廉租房做文章,这样的视野难免产生自我束缚。
从国外建设经验看,一些国家推出的公共住房和廉租房也是两种不同类型,前者是面向一般收入家庭的住房,后者则是提供给最贫困群体的福利性房屋。英国经过多年实践,总结出较为适合本国国情的建设类型比例,如居民私有住房约占70%,普通出租住房约占20%,廉租住房约占10%.这样更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住房需求。这些国家还积极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比如,英国成立有住房协会,其致力于平民住房建设、修缮等活动,接受政府管理并获得相应补贴;而瑞典租房率较高,法律明确保障租房者的各项权益,包括设立租房者协会,由其和房东谈判商定租金标准,租金一般不超过租户家庭税后收入的25%等。这些经验值得借鉴。
从我国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状况看,存在的问题一是需要扩充房源,由于信息不畅、中介收费较高等,租房者往往难以租到较为理想的房屋,政府应当完善公共住房建设规划及保障措施;二是保障租户房屋使用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应当从租赁年限、契约信守等方面予以加强;三是出台相关政策,使租金标准保持合理水平。
在租赁方式上也可适度创新。如有关部门可以自行建造或另行收购低廉的商品房,然后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与居民签订合同,并可约定租期届满时的产权归属;也可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部分开发建设单位,能够与居民直接签订类似于融资租赁的“先租后买”合同,从而为租房居民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笛墨(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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