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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北京一家证券交易所内,投资者在关注股市行情。
王 明摄
融资融券业务即将在我国扬帆起航。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创新试点类券商将可试点融资融券。这标志着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推出已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完善证券市场机制的工作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改变“单边市”现状
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在我国,股票市场仍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高价卖出。“融资融券制度将改变投资者只能先买后卖、靠天吃饭的‘单边市’状况。”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表示。
贺强教授借用股市行情图向笔者说明:“在单向交易制度下,首先只有大盘上涨,投资者才能赚钱,一旦大盘下跌,投资者只能赔钱。”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后,当股市上涨时,投资者可向指定证券公司融资,放大操作规模,扩大盈利。而当股票下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券商借入该股,然后将其卖掉,等其下跌后再买入该股票还给券商,从中获取差额,实现在跌势中盈利。通过分析他指出:“股市容易暴涨暴跌。投资者的盈利心态导致股市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起,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而一旦市场出现危机,股价下跌又往往失去控制。而融资融券这种双向交易制度,使股市同时存在多方与空方两种力量的较量,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股市暴涨暴跌。”
的确,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对于市场来说,长期是利好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经济系严渝军主任在接受采访时说:“它的实施还将起到活跃市场和完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作用。”据了解,欧美市场融资交易者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总量的18%-20%左右,中国台湾市场有时甚至占到了40%。
此外,贺强教授说:“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条件下,如何正确处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严渝军也表示:“因此,融资融券公司的建立将有利于统一融资渠道。”
放大资金也放大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放大资金使用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表示。对此,贺强教授说:“融资业务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融券业务则提高了股票的使用效率,两者都有放大风险的可能。”据了解,美国证券市场出现过的几次大崩溃,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疯狂不无关系。上世纪初,美国投行允许的融资和融券的比例同时高达90%,不少还高达95%,为1929年美国证券市场的大崩溃埋下了隐患。
严渝军认为:“对券商而言,融资的风险,一方面在于抵押的证券可能产生非系统性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给投资者,投资者选择的股票很有可能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或重大亏损,因此能用来抵押的一定是一些大盘蓝筹股。第二个风险是投资者的资信风险,比如违规操作。第三个是交易风险。融券的风险,对于券商相对小,对投资者来说则相对大。”
融资融券是一种风险较高的业务,考验的是证券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证券公司成为授信主体,其对风险控制中比较核心的内容就是对客户资质的判断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利率的确定。两位专家均表示:整体来讲,散户、小户较机构客户来讲确实欠成熟。
将政策制度化法律化
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采用有中国特色的试点方法本身就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贺强教授说。他还将此比喻为种“试验田”的方式,在试验田上成功后再大批推广。
贺强教授建议投资者,可利用融资融券具有的风险对冲和防范功能,稳定投资收益。
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保证金比率是防范客户信用风险的最主要工具之一。有的市场只对初始保证金比率做出规定,有的市场则对两者均作规定。此外,国外对融资融券的信用期限的规定也值得参考,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融资融券的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其中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6个月,韩国为150天,但我国台湾在融资融券期限满6个月后可申请延期半年。
在《管理方法》中已经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需具备七项条件,并有六项规定严控风险、五大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担保物安全,但是,“在具体操作细则上,如保证金比率、信用期限、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等,还有待证监会等部门的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再次推出,还需要我们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学习,让整个制度完善起来。”左小蕾在接受采访时说。
贺强认为,我们应当将我国股市融资融券政策法律化、制度化,防止因政策的多变而引起股市的暴涨暴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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