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警校学生被人杀害,法院一审判处主犯罗勇死刑,罗不服上诉。这起死刑二审案开庭审理后,省高院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罗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四川法院死刑二审案全面开庭审理以来判决的第一案。
练歌厅互殴猎刀伤人致死
去年4月2日下午,位于泸州的某警校学生朱某、马某等人到练歌厅唱歌。其间,他们认识了某医学院护士班的学生刘萍,并邀请刘萍一起玩耍。娱乐过程中,马某和刘萍因耍朋友的事发生口角,刘萍给黄勇打了电话。黄勇带着社会青年罗勇、谢祥生等人赶到练歌厅。双方发生打斗。互殴中,罗勇用猎刀将朱某刺伤;谢祥生将马某刺伤。朱某经抢救无效身亡;马某被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罗勇、谢祥生、黄勇、刘萍落网。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勇死刑,判处其余人员有期徒刑3至6年不等,并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赔偿。
一审宣判后,罗勇上诉到省高院。罗勇提出,对方先动手打人,他是在慌乱中将刀挥了一下,没想置对方于死地。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今年5月17日,省高院副院长周建平担任审判长,亲自开庭审理这起死刑二审案件(本报曾作报道)。
一审量刑失当终审改判死缓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请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认为,罗勇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罗勇持猎刀伤害朱某,致朱某休克死亡,是该案主犯,另外3人是从犯;罗勇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但被害人作为警校在校学生,应该对其行为有所自律;罗勇、黄勇等人赶来后,被害方先出手打人,激化矛盾,被害方对本案引发有一定责任。
省高院认为,罗勇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害方存在重大过错,罗勇认罪态度好,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等辩护意见成立。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罗勇的量刑失当,遂撤销一审法院判处罗勇死刑的判决,改判罗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慎判死刑有利于保障人权
“该判决体现了‘慎杀、少杀’的法学理念,有利于保障人权。”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巍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慎重使用死刑,对有争议、可判可不判死刑的案件,一般保守选择不判死刑。本案中,主犯作案手段并不残忍,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与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相比,判死缓更适当。
崔巍称,我国对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目的也是为了严把死刑关。从趋势发展看,判死刑会逐渐减少。
终审法院慎用死刑,严把死刑关,一审法院是否会因担心改判,将本来该判死刑的案件轻判,反而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呢?崔巍认为不会,因为我国法律对案件还有监督程序,比如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等。
本报记者 黄庆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