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候选人送烟、请客算不算贿选?最近有新闻媒体提出这个问题。有关部门表示类似问题很难回答,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贿选,是不容易界定的。的确,从司法的角度看,对什么是贿选还真不好拿捏。我们需要从更大的背景下认识贿选这种历史现象。
去年底在台湾看到民间的选举活动。在一家餐馆,一位候选人的太太出马帮助自己的丈夫竞选,候选人自己大概在别处忙活。那位太太笑容可掬,殷勤地向每一位在场人打招呼,并回答他们的问题。她还给众人送出礼物,那是一个小的检验伪钞的卡片。她并不问众人中谁是选民、谁是游客,也不问谁会给自己投票。她的礼物是有价值的,可有效地用来检验台币的真假。法律显然没有禁止她的行为。我的直觉也告诉我这不像贿选。
贿选是有目的性的,因此,定义贿选应该重点考虑候选人的行为是不是影响到了选举的结果。也许这样定义贿选比较合适:贿选是指候选人以获取投票人支持自己当选为条件,给投票人以现实利益或承诺给投票人未来利益的行为(通俗地说是“买选票”)。如果有证据表明候选人向投票人提出了“买选票”的要求,即使不能证明投票人给予候选人以实际支持,也可以认定候选人贿选未遂,并认定其违法。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选举,自然说明这个社会存在问题;如果在选举活动中发生了贿选,仍表明这个社会一定有麻烦。世界上很多事情不简单是一个道德或素质问题,像贿选这样的事情如果发生,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政治活动者的道德出了毛病。候选人决定搞贿选与否,一定取决于他对这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考量。
在西方国家,一个从事政治活动的人预期会得到两类实际回报,一个是任期履行公职的回报,这种回报与他的岗位服务有关,按一般的规律,这种回报不可能太高,其报酬可以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这是一项全职工作,当事人的报酬理应达到社会认可的体面的水准。
第二类实际回报是从政者在任期结束后可能获得的更高的回报。通常,从政者在任期内会为自己增加人力资本,使得他能获得较高的转业收入。即使他在任期内政绩平平,只要没有贪赃枉法、损公肥私,他在任期结束后也会得到那种需要信誉保障的工作岗位,通常这种岗位的报酬是可观的。
如果政治设计合理,从政者的第一种报酬是劳务报酬,而不可能有其他非法收入。他如果依靠贿选获得职位,贿资将无法收回。至于第二种实际收入,通常仅仅在政治清明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如果当事人依靠贿选获得职位,那注定了他不可能获得第二种收入。反过来说,如果他想要得到第二种实际收入,他是不可能把贿选作为获取职位的手段的。通常,只有那些打算在任期内捞足不义之财、离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人,才会设法依靠贿选获得职位。
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情况,一个想要搞政治的人,如果是一个富翁,或者有一定产业,前两种实际收入可能并不重要,他的政治抱负可能出于他的偏好。这类偏好一般只发生在富翁身上,这类富翁们一般也不会依靠贿选获得职位。更多的富翁会选择慈善事业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观。而对于和平时期的一个穷人,除非是偏执狂,否则他不会小看前两种实际收入而追求所谓“精神财富”。偏执狂参与政治会构成对社会的威胁。
另外,会不会发生贿选,也与从政者的“大小”有关系。“大政治家”对政治的投入很大,也所谓“沉没成本”很高,他搞贿选的风险也很大。所以,理性的从政者一旦做大,就不容易发生贿选了。“小政治家”对政治的投入少,“沉没成本”小,搞贿选的风险也小,就容易去搞贿选。
当然,以上都是西方成熟国家的经验。但按照我对中国目前基层选举的观察,如果不是像村委会这样的组织有太多的权力,基层选举中也很难发生贿选。基层社区的公职越是干净,越是“含权量”小,就越有可能吸引像志愿者一类的人士竞争工作岗位,他们可能仅仅领取象征性的报酬。试想,这样的人士会搞贿选吗?
上面的道理说明,一个社会如果有合理的政治运作程序,贿选是不容易发生的,因为贿选行为常常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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