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6日讯
记者赵颖报道:“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县乡代表名额偏紧,希望增加代表名额。对于代表名额的“上限”和“下限”,选举法已有明确规定。
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计算及其决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基数加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名额来计算确定各级地方人大代表名额。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人口超过9万的乡,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镇,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选举法按照便于讨论决定问题、保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规定了人大代表的计算确定办法。这个规定经过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合适的,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可以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对于没有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因素,仅仅因人口自然增长比较多的,不得重新确定代表名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