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可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本报讯
对性骚扰者该如何惩处?昨日,《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修改稿》明文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6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京城首例涉及性骚扰案进行不公开审理。25岁的姑娘雷蔓于2001年7月进入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据她讲,在短短3个月内,部门经理焦某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2003年11月6日,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雷小姐告其原上司焦某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焦某反诉雷小姐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由此,性骚扰问题成为国人关注的热点。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禁止性骚扰”。
今年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惩处。”因此,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5月份公布的草案相比,此次《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了对性骚扰的惩处力度。其目的是给性骚扰者强烈的震撼,减少各类性骚扰的发生。
为争夺眼球,一些无良广告商以女性身体等为噱头,有的商家更是费尽心机,出尽歪点。还有不少人戏称之为“美女经济”。今年我省两会期间,不少省人大代表提出,对这种不正当行为要坚决抵制,本报也曾对此作过报道。《修改稿》针对此情况,明文规定,“禁止利用宣传媒体、广告等形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并规定,“利用宣传媒体、广告等手段贬低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告、广播电视电影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者
周华平 实习生 谭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