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记者刘自贤
孝感市的一名妇女,因患“背部侵袭性纤维瘤”接受医院的放射治疗,不料从此高位截瘫,至今卧床已达9年。
她叫杨秋姣。1993年2月,解放军39085部队医院诊断她患有“背部侵袭性纤维瘤”,动了手术。 以后她病情复发,入住孝感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1995年10月16日,孝感市中心医院为她动了第二次手术,并进行放射治疗。没想到,这次放射治疗使她遭受厄运:从1997年6月开始,她胸部以下失去知觉,大小便失禁,卧床不起。1998年3月27日,同济医科大学法医门诊鉴定为脊柱空洞症,导致永久性高位截瘫。9年来,患者家属一直为寻求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而奔走。最近,患者家属又投诉湖北日报,要求司法机关主持正义,秉公而断。7月4日,记者在孝感市见到了双腿已经萎缩的杨秋姣。据她丈夫讲,杨秋姣在治疗期间,医院未告知风险,也未经患者同意,连续23次对其病灶实施超深、超量放射治疗,导致她一年半后瘫痪。自从杨秋姣瘫痪在床后,全家的生活和3个小孩的学习负担全都落在了他一人身上。
1997年10月,杨秋姣向孝感市中级法院起诉孝感市中心医院,孝感市中级法院以其病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由,裁定中止审理。3年后,孝感市中级法院仍然采用同济医科大学法医门诊鉴定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赔偿总额147079元,其中医院承担70%责任,即102955.30元,患者承担30%责任。患者不服上诉,2000年6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从此,杨秋姣的家属踏上了申诉寻求再审的历程。
2002年6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监一庭正式受理该案。
以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病。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下,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召集放射治疗和骨科领域教授、专家进行鉴定,并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了《关于湖北省杨秋姣诉孝感市中心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孝感市中心医院对杨秋姣进行放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杨秋姣高位截瘫与孝感市中心医院放射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
鉴定书陈述的理由是:一、孝感市中心医院放疗科医生制定放射治疗计划时忽视了脊髓位置,治疗剂量的参考深度选择了距皮下10厘米的深度,而脊髓距皮下通常为5-6厘米。医院用SSD为75厘米的钴-60治疗机,处方剂量为360cGy,这个剂量引起脊髓放射性损伤的可能性很大。此外,照射长度为15厘米也增加了脊髓损伤的风险。二、放疗医生在治疗病人时,应对易危及器官(如脊髓)给予重视及保护。由于医院认识不够,也就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更无法对病人实施告知义务。患者截瘫原因与脊髓过量照射有直接关系。2005年4月27日,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鉴定书,结论是被鉴定人杨秋姣截瘫属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生需他人护理。被鉴定人杨秋姣截瘫造成的大小便自控困难、卧床所引起的合并症等增加其今后的医疗护理和其他费用,具体数额可按同类病人的年平均水平计算。
有关律师据此结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出应赔偿给杨秋姣的各项费用总计为2585217元。
记者就此采访了孝感市中心医院。樊立院长告诉记者,患者截瘫毕竟是在医院治疗后出现的情况,因此医院对此事一直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对患者进行过慰问,在法院判决之前就给了患者数万元的前期补偿费,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安慰和支持。他表示,这个病例对医院是个特殊情况,如果重新作出的鉴定确实是正规鉴定,医院还是承认的。医院的态度:一是表示同情、理解;二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尽量使病人和医院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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