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沈大辅线上发生多车连环相撞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辆车上的氢气瓶发生爆炸———造成车辆损毁,附近村民受害,经济损失高达50余万元。
7月25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肇事司机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而张某始终不明白,自己既没有撞死人,也没有撞伤人,更没有肇事逃逸,咋就被判刑了呢?多车连环相撞发生爆炸
2003年12月9日凌晨1时10分许,在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浪子村附近的沈大辅线苏家屯区十里河镇道口处,一辆吉林牌照的大型货车与一辆解放牌大货车发生追尾。追尾后,解放车并没有受损,便驶离现场。而吉林货车车头受损,迫不得已停在现场。随后,该车司机下车检查货车受损情况,并打电话求助。
正在此时,意外发生———一辆从营口方向驶来的装满电视机的货车猝不及防地撞向吉林货车,当时营口货车就被撞报废了,所幸司机只受轻伤。当营口司机为一车电视机受损发愁时,3时许,令人想不到的事情再度出现:一辆从鞍山驶来,由张某驾驶的装载160多个氢气罐的货车又猛烈撞向了营口货车,只听“砰”的一声巨响,一个大火球裹着浓烟直冲向天空———氢气罐发生了剧烈爆炸!
爆炸造成的损失极为严重:多辆货车受损,营口货车所拉载的一车电视机全部损坏。附近浪子村多家饭店房屋被毁,还造成一定的人员伤害。此次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达50余万元。负主责司机受到刑事处罚
不久,公安交通部门对此次事故的鉴定结果出来了。拉氢气罐的货车司机张某负主要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引发爆炸的货车司机张某也要负刑事上的责任呢?2004年1月14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余万元,且无能力赔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张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
张某虽然已经获刑,但这起交通肇事给其余两名司机所在的两家公司和11人带来损害。于是,他们向被告人张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因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中另两名司机汤某、王某负次要责任,三人均为被雇佣的司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遭受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张某的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0%的经济损失;由汤某、王某的雇主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各赔偿原告15%的经济损失。司机张某、汤某、王某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理虽告一段落,但市法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广大驾驶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本报记者周贤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