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犯罪人员可家中改造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
朱倩 杨涌
昨日(25),深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在福田、罗湖启动。凡有深圳户口,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5类犯罪人员,可以在家中改造。
在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谭国箱的组织下,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昨日首次召开碰头会。公检法司、维稳及综治办、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办、财政、教育、民政等12家成员单位集体到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锋,副市长梁道行担任小组副组长。会上,谭国箱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至此,深圳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2006年1月,公检法司联合下发《深圳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由于福田、罗湖两区社区基础条件好、社区服刑人员分布合理,园岭、南园、黄贝、桂圆4个社区成为深圳社区矫正先期试点单位。谭国箱说,到今年年底,对试点单位取得的经验初步总结后,社区矫正将在全市展开。
重刑犯不适合社区矫正
据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石岗介绍,一直以来,不管罪行轻重,我国的犯罪人员都在监狱内接受改造。长期的监禁让他们不再适应外面的世界,回归社会后,找不到工作、遭人歧视,以致部分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而深圳监狱近年来也人满为患,超员关押的情况愈演愈烈。
实行社区矫正,让犯人在家中进行改造,“不仅利于促进其再次融入社会,而且也能减轻监狱的压力,降低政府刑罚执行成本。”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法制度重大改革,也是一种国际化的刑罚执行方式。石岗说,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犯罪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比例超过罪犯总数的70%。目前,国内上海、北京、江苏、广东等12个省市已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深圳则成为广东第一批试点单位,与广州、江门、湛江3市一起,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不过,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的,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是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等情节轻微的,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具备深圳户口、长期居住在本市的5种人,适用社区矫正。石岗强调,恶性、暴力等社会危害性大的重刑犯,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改造。
对改造人员实施分级管理
社区矫正并不是让犯罪人员放任自流。“社区矫正虽然在严厉性上与监禁矫正有所不同,但仍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石岗说,深圳市司法局在试点社区成立了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对犯罪人员进行考核、监督、教育和帮助,并抽调部分监狱劳教所警察前往指导。
司法部门对在社区服刑的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即严管、普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其中,一级宽管给服刑人员最宽松的待遇,他可以每季度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接受一次社区矫正办公室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可以每两个月到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一次;并减免集体学习、活动。
回归社区警方要告知居民
犯罪人员回到社区后,派出所应于放回当日告知有关部门,以及服刑人员家属、社区居民代表。如果犯罪人员表现良好,社区矫正办公室有权对其表扬、记功、甚至减刑;如果他们违反有关规定,甚至重新犯罪,情节严重者将被解除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据悉,下一步,深圳计划成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作为专门为社区矫正服务的民间非盈利性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集中心理、社会、教育、技能等方面的专家,对犯罪人员实施专业化的教育矫正。
适合社区矫正五类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市民反应
部分居民坦言:会有不安全感
服刑人员回到社区,小区居民作何感想?记者昨日随机采访数名市民,部分市民坦言,会有不安全感,王先生说,“古语‘一次不忠,百次不用’,担心他会故态复萌。”不过有市民认为,“服完刑,也是要回来的”,所以并不介意邻居是犯罪人员。
赵先生担心的是,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千万不能“开了一道免刑的法门,在法院之外又多了一个量刑的机关,甚至因此滋生贪污腐败。”
■名词解释·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绝非“判了刑不进监狱”。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这意味着,只有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才可以在监狱外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