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认购书》一审判有效
“罗马家园”开发商诉讼请求遭驳回,有关负责人称暂未决定是否上诉
“开发商状告业主 要求解除《认购书》”追踪
本报讯(记者王瑾)“罗马家园”开发商状告购房者要求解除《认购书》一案昨日有了结果,海珠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10日,市民陈先生签下一份《楼宇认购书》,购买“罗马家园”凯撒庭A座某套单位,并交纳了一万元定金。由于该楼盘至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今年6月6日,“罗马家园”的开发商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这份《楼宇认购书》无效。
海珠区人民法院于本月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罗马家园”开发商认为,在这份《楼宇认购书》签订时,双方就已清楚知道凯撒庭没有取得预售证,此后,该项目受地铁三号线影响,至起诉之日,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由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没有取得预售合同,不能进行预售,因此,这份《楼宇认购书》应属无效。
而市民陈先生的代理律师张旭峰则认为,凯撒庭在建设的过程中,虽然曾经受地铁三号线的影响而修改施工方案,但是目前施工修改方案已经得到了地铁保护办的批准。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不导致《楼宇认购书》无效。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是在双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订立的,其性质是独立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本约合同之外的预约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份《认购书》应该是独立有效的无名合同。
昨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定这份《楼宇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而不是商品房的预售合同。
判决书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楼宇认购书》中明确凯撒庭未出预售证,并承诺在预售证出后7天内交纳首期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为此支付了10000元定金,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实际上是被告以定金担保将来与原告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为现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此类预约合同订立的禁止性规定,这份合同的订立也不符合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楼宇认购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昨日,拿到判决书后的陈先生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而“罗马家园”开发商负责人则表示,目前暂未决定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