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选举“自我宣传”内容被删
南方都市报田霜月 实习生林琳
人大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也是昙花一现,5月底刚刚出现在《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中的这个“新名词”,在昨日草案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已经被删除了。 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李孟昱解释说,主要考虑到实行“自我宣传”涉及很多问题,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完善,目前实施的条件尚不成熟。如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
“自我宣传”条件尚不成熟
今年下半年,市、县区、乡镇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为了对其提供依据,省人大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1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并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一审。一审草案对选举宣传和介绍候选人做出了规范: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进行宣传介绍,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做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均要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损害他人的行为。
这一系列关于“自我宣传”的新规定,引起了众多关注。但省人大经过再三审议、斟酌,在本次提交审议的新草案中删去了当中有关“自我宣传”的内容。李孟昱说,候选人和其他选民是否可以进行“自我宣传”,上位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行“自我宣传”涉及很多问题,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完善,目前实施的条件尚不成熟。如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
外来工选举还需回乡
外来工能否在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新草案和原草案相比,这一点的规定也有较大变化。
原草案规定:“外来临时工或者迁居本地没有转来户口的,在取得原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但新草案改为“选举期间,临时在非户籍所在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的,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李孟昱解释说,按照上位法规定。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
在选民登记这一块,原草案提出的一个双向登记方式——“采用由选区工作人员登记和选民到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登记相结合的方式”也在新草案中被否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