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飞陈佳维)辞职了才发现单位没有交纳9个月的养老保险费,范女士求助于劳动仲裁委,雁塔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个人养老金1000元。
范女士反映,她于1999年元月正式调入金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自动辞职。 辞职后在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查询,才发现公司未给她交纳1999年3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就向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
经仲裁委查明,范女士自调入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后,因其养老保险关系一直没有转入单位。2000年元月,金牛公司在西安给范女士重新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2005年10月份,经公司批准范女士辞职,在办理离厂手续时,经双方协商,金牛公司同意把1999年扣过而无法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退回申诉人。但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双方发生争执。
仲裁委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范女士已正式调入金牛公司,公司理应给其交纳养老保险费。依照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的核算金额,金牛公司应在15日内,为范女士补缴养老费,其中单位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1000元,利息为168.8元,个人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50元,利息为42.2元,双方当事人应补交的具体数额以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最后核定为准。
记者昨日从金牛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不服裁定,已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