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报道,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期奋战在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一线的普通干警郑新建说:“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把反腐败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经常要冒风险、顶压力,大量的缓刑、免刑让我们对反贪工作感到失望,要知道几乎每年检察系统都有干警牺牲、负伤。远的不说,近的就有河南的霍新泰、福建的赵必铭……”
此外,让人感到费解的是,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我真是不理解,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为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小半年,终因竞争激烈以失败告终的徐明向记者表达了她的疑惑。
那么,是不是新近实施《公务员法》的规定废除了1999年人事部的《复函》内容呢?记者电话采访了人事部法规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当初出台《复函》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但如今,《复函》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同时并行,均有效。”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检察院六年来连续查处了该县某农场三任场长职务犯罪案件,靖西县检察院也多次查办该县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挪用公款案,但年年查办,年年发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在分析这种现象时说:“这其中很大因素就是前任领导犯罪被判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保留了公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后任者因而也就无所畏惧地跟着犯罪。”
“还有些贪官,一旦被判了缓刑、免刑,就搞翻案,这也是随着缓刑、免刑比率上升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值得司法机关警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说。(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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