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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河北农村的宋师傅在昌平区东三旗某工地上,拿到了市一中院法官送来的拖欠五年的工资8800元。来源:北京日报
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26日电(记者李云平)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农牧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昝振英明确表示,全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牧民工时,都必须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依法确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同时,内蒙古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的调查分析,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合理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加强监督各类招用农牧民工的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今后,内蒙古劳动保障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强对招收农牧民工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凡发生过工资拖欠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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