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冶近日,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目的是“解决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问题”。同时,文化部也批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近日启动,表示要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厅经营者之间在著作权上的利益之争。 对卡拉OK厅的两种收费文件一披露,社会即对此议论纷纷,新政撞车一说流传甚广,认为是两部门争夺利益的结果。事实上,这其实牵涉到文化市场与音像市场的划分问题。消费者在卡拉OK厅演唱时,要使用到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两种作品形式:音乐和相关视频,卡拉OK厅使用的已经不再是一种单纯音乐作品,而两种作品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文化部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后,接管了国家版权局有关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将卡拉OK厅视为文化市场还是音像市场,是分析两种收费的关键所在(由此还可以推断到收费系统是否正当)。唱片公司拥有歌曲的版权,交由音像公司出版或发行、制作。目前大多数卡拉OK厅提供给消费者的是结合了音乐与视频的音像制品。消费者在消费这首歌曲时,并非像大家平时所想到的只是单纯歌曲的版权。细究起来,卡拉OK厅根本就只是放映音像制品,提供的服务靠消费者跟唱或附唱音像制品来收取费用,那么卡拉OK厅必须事先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以,对卡拉OK厅的整治在于对音像市场的版权管理。试想,合法正规的音像制品必然是经过音乐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支付过了版权费用的,那么,卡拉OK厅经营者应该是取得音像制品版权者的同意来使用该作品,而不是纯粹支付歌曲的使用费。如此分析,可以发现由国家版权局组织收费,实际更有其法律及现实基础。对于有关两种收费的争论,对于民众关于版权的保护意识其实是非常有益的,版权的保护并非错综复杂,只是需要专业人士为其揭开一层面纱。在这个电子信息时代,自由使用的愉悦和新的版权保护制度(比如想唱就唱与卡拉OK收费系统),形成了强烈不相称的对比,但我们不能忘记,卡拉OK厅是文化娱乐的场所,更应是知识产权阳光普照的场所。为什么不能想唱就唱?为什么要这么重视版权?在我们的社会,真正的创新者只是少数人,版权确实是在保护少数人。对于大多数一辈子只利用作品的消费者(包括卡拉OK的消费者)来说,版权只意味着要付更多的钱。盗版泛滥的原因,在于这样一种意识:盗版使价格非正常降低,大多数人得益。既然大多数人“得益”,它就似乎天然地不再是一种道德上成问题的行为。事实上,如今世界上盗版猖獗的地区,无一例外地是民众曾经接受过“剥夺富有者”意识熏陶的地区。可惜,在人类历史上,还不曾实现靠劫富济贫而变富的梦想,却不缺乏穷了更穷的先例。盗版是重复者的梦境,却是创新力的致命杀手。保护和刺激个人的创新力、保护版权,是一个欲图先进的民族必须实行的保障。(作者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