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万元物业管理费存进业委会主任的个人账户涉嫌侵占公款?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华璐)本应共同维护小区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领导班子,为了13.2万元的业委会经费的保管权闹起了内讧。 白云区侨爱苑业委会秘书不满3名主任私自保管业委会经费,张贴“大字报”向众业主“揭露内情”,却引来了一场官司。昨日,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名誉侵权案件。
小区贴出“反腐”大字报
今年5月18日凌晨,白云区侨爱苑小区的各楼梯口忽然出现了大量名为“致业主的公开信”的大字报,内容是控诉小区业委会的3名正副主任吕某、麦某、王某私自侵吞了小区的13.2万物业管理费。业主们一看落款,发现爆料人竟是业委会前执行秘书徐某。“公开信”中声称,在2003年12月,业委会的3名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13.2万元物管费存入吕某个人账户,以便与吕某有业务关系的工程公司进行现金周转,业委会秘书徐某本以为是权宜之计,于是答应帮3位主任做见证人,并自愿担起监督还款的责任。徐某在“公开信”中自称在在2003年至2005年间,曾7次向吕某追讨款项,但吕某一直没有还清。2005年底,一位业委会的工作人员通过徐某知道了此事,联合20多名楼主到白云区房管局投诉。徐某认为3名主任为了报复,在2005年12月31日的业委会会议上罢免了自己秘书的职务。3名主任对“公开信”上的控诉恼羞成怒,以侵害名誉权的名义合伙将徐某告上了法院。
主任状告秘书诽谤
昨日,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3名主任有没有资格保管这13.2万元的业委会资金。主任们认为,由于业委会不是独立法人,因此不能以业委会的名义开设集体账户,由业委会管理人员保管经费合情合理。徐某的“大字报”为他们在小区业主中的声望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3人各索赔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徐某在庭上情绪激动,数次打断原告方的辩护。他坚持认为,3名主任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占公款,自己贴出来的“公开信”,不是恶意中伤的“大字报”,更不是无中生有的诽谤,所以拒绝庭外和解。目前,该案将择日再次开庭。
律师说法
业委会经费管理需制度化
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表示,目前,业委会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的确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业委会很难有自身的基本账号,经费一般都只能存在私人账户上,主要依赖业委会自身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受到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但是对监督权的行使、监督机构、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很容易造成“人人监督、人人都没法监督”的局面。在没有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自己谋求私利。周玉忠指出,小区的业主应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措施、物质津贴、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这种管理方式必须制度化,还应该像其他行业一样有一个通行的财务管理规则,定期向业主公开财务支出报表,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