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经济生活领域,时常会出现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相较于其他行业,交通行业有着更多更优占有和使用资金等社会资源的先机。占有的资源越多,配置资源的权利越大,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大案要案更是令交通行业处于风口浪尖。
怎样有效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做到“工程建起来,干部不倒下”?如何有效打造“廉政交通”?这些都已成为各级执政者用心思量的课题。无锡市就此课题在江苏省率先做出有益尝试,由该市检察院会同市监察局、交通局制定出《无锡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下月起在无锡正式执行。昨天下午,有关方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宣布其内容。无锡市副市长吴建选对此《规定》的意义概括为:“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从制度和体制上预防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
有了“廉政协议”
《规定》共包括27条内容,对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定义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参与路面路基、隧道桥涵、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建设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活动的各方面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发包、承包交易行为和场所。廉政准入则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廉政规定的,准予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发包、承包活动。
单位和个人在交通建设工程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等违法手段承揽工程,搞不正当竞争或违法犯罪活动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罚外,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从事承包活动,或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降低执业资格等级或撤销执业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查处的结果予以公开。国有建设单位依法不得任用或者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值得留意的是,《规定》的第9条规定中指出,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协议,载明廉政准入要求及责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推出“六大禁令”
就“廉政交通”,《规定》第13条也提出“六大禁令”:1.严禁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必须实行行政许可),不准弄虚作假、私下或变相指定施工单位;不准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2.严禁利用职权介绍、推销工程建设物资。严格执行工程材料公开比价采购制度和质量、技术规范标准,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3.严禁违反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审计。4.严禁铺张浪费。不准借工程开工、竣工搞庆典活动而乱发钱物;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5.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奖代补”资金。6.严禁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钱物,严格执行廉政自律各项规定。
那么,如果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犯行贿罪,那该如何惩处?《规定》第18条规定提到,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在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参与承发包活动,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降低执业资格等级或撤销执业资格。
行贿了如何惩处?
《规定》的第19条指出,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本市交通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除中标无效外,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一至三年的投标资格;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年内不得进入本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参与工程承包活动;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至三年不得进入本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参与承包活动;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执业资格等级或取消执业资格。
施工单位或单位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取消其二至三年进入本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参与承包活动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执业资格等级或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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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之前,无锡先后在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建筑市场、医疗器械采购领域实施廉政准入制度,并相继对4批13家单位(个人)开出“封杀令”,限制或取消行贿单位(个人)进入建筑市场、医疗器械采购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此举使无锡的建筑市场、医疗器械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率有所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