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税总局网站发布了该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住房原值计算和税前扣除税费的有关规定。相关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
针对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在这方面福州已有相关执行措施。
原值计算 榕已有交易征税指导价
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本地措施:该细则的出台对福州现有政策几乎不会有影响。
福州双安房产总经理郑爱新介绍说,福州早在2005年12月就开始执行转让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
“不过,有很长一段时间,交易所都是按照申报价格征税,所以存在严重的低申报现象。直到2006年4月1日,福州市出台二手房交易代征税费指导价政策,低申报现象得到遏制。”
税前扣除 福州扣除交易价的20
%通知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住房装修费用方面,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原值的10%。
本地措施:由于通知要求提供实际支付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方可税前扣除相关费用,而实际装修过程中很多人没有拿到发票,而且很难找齐所有证据、发票,因此,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
郑爱新介绍说,在税前扣除方面,福州市目前采取的办法是:统一在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20%,再对扣除后的价格与原值的差征税。比如:房子交易价为60万元,原值为40万元,则征税额为:60×(1-20%)-40=8(万元)。即,该房只需按8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房退税 福州退税比例为50
%通知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本地措施:由于“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没有细化,卖房人在1年内重新购房时该退其多少纳税保证金,这执行起来不好把握。郑爱新介绍说,福州市目前执行的政策是: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在其重新购房时,一般退还原缴纳税费的50%。
税额无法确定 按交易价1%-3%征税
通知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按照情况征收1%—3%不等。
本地解读:福州业内人士认为,这项规定对尚未征收个税的城市影响较大,但对福州不会产生很大影响。因为福州早已对二手房转让征个税,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