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晓)郭某是一名小有成就的个体经营户。可是,为了讨回一笔2000元的赌债,他在明知负债人是上公车偷钱还债的情况下,还与他们一同前往。当扒窃行为被人发现后,郭某还上前帮腔,威胁被害人不准声张。 正因此,郭某被控抢劫罪。昨日,此案在渝中区法院审理,法院当庭判决郭某抢劫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为讨赌债上了“贼船”
现年34岁的郭某,原是长寿农民,来重庆主城做家禽生意已有10来年,近年还承包了一些工程,可以说是一名小有成就的老板。
今年3月29日,郭某相约与朋友打牌,朋友带了一个绰号为乔三的人一同前来。当天郭某的手气很顺,赢了钱,而乔三不仅把身上的钱输光不说,还欠了郭2000元。乔三答应随后上公交车进行盗窃,将偷来的钱还给郭。
次日中午,郭某与乔三等人坐上了一辆125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渝中区石板坡时,乔三等人在扒窃乘客肖某钱时,被肖的同伴发现。乔三等人恼羞成怒,对肖某一伙动起了手。
事后经查,肖某身体被划了一条6厘米的伤口,属轻微伤。
为同伙打干帮威胁对方
检察机关指控,乔三等人扒窃行迹败露后,郭某走过去为同伙打干帮,并有“吼啥子吼,又不是摸你的包。”“再吼捅死你!”等威胁性语言。随后,郭某等人又强行抢夺公车驾驶员的方向盘,逼迫司机停车。下车后,郭、乔等人还威胁肖某等人不许追来。
郭某一行离开后,肖某等人立即下车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随后与肖某等人一起向郭某等人离开的方向追去。在燕子岩20号附近,郭某被捉获,乔三等人逃脱。
被控抢劫罪追究刑责
根据肖某三人的证词以及郭某自己交代,他与乔三等人事前共谋了盗窃,并一起到车上作案。
检方因此指控,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未果,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是个老板,没必要去偷”
郭某的辩护律师当庭出示了5项证据,证明郭某身家清白,目前也在从事家禽生意,还承包一些建筑工程,是个小有成就的老板。案发前3天,郭某刚交了几万元保证金揽下了一桩工程。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郭某目前的经济状况非常良好,根本就没有必要与乔三等人共谋盗窃。
同时该律师还称,郭某最多有明知乔三等人盗窃却放纵其行为的故意,不构成盗窃,更谈不上转化抢劫。
该律师希望法庭能判其缓刑或无罪。
郭某:“我是被人诱供,以为认了账就可回家”
庭上,郭某直称冤枉,辩称自己案发头一天才认识乔三等人,不可能与他们合谋盗窃,跟他们在一起只是想让乔还他2000元赌债。自己在车上也没有动手偷东西,更没动手伤人。他和乔三等人下车后,发现警察追来,便下意识跑了一阵,后来觉得自己与这事儿无关,所以就停了下来,哪知道却被抓了。
对于之前向警方交代共谋盗窃,郭称是被诱供,以为认了账就可以回家。
法院:抢劫罪成立入狱7年
公诉人称,并不是没有动手偷就不构成盗窃,郭是共同盗窃中的一员。
在盗窃未遂后,郭还参与了暴力威胁受害者,已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
在休庭20分钟,合议庭讨论之后,主审法官当庭进行口头宣判,判决郭某抢劫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郭某显然没想到自己会获如此重判,当场表示要上诉。
法官解释
盗窃时使用暴力可判3~10年
对于本案的判决,主审法官作出了解释:
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按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按抢劫罪处以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郭某的行为正符合这些条件。
同时,由于这一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影响极大,应属予情节严重情形。
鉴于其盗窃行为未遂,且未对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受伤也只是轻微伤,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遂对郭某作出了前述判决。
此外,渝中区人大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也全程旁听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