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11号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30日,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 现将涉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的换证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凡2006年8月31日前已经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方式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对已经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应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深圳市国税局采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的方式。即税务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必须通过具备换证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发业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发业务,除按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选择EMS发证的邮寄费之外,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为8月1日-11月30日。具体安排为:单位纳税人在8、9月份办理换证(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8月份办理),个体工商户在10、11月份办理换证。
正常办理税务登记业务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
(一)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将资料报送给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税大厅设立的受理处,或由税务师事务所上门办理。
(二)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直接到深圳市国税局任一区(分)局办税大厅办理。
六、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据实填写《税务登记换证登记表》(一式一份),持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规定的附报资料(原件、复印件)办理换证。
(二)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或与税务师事务所预约换证,由工作人员上门收取资料。
(三)纳税人可选择特快专递邮寄发证,因特殊情形无法邮寄的,可由税务师事务所上门送证。
(四)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规定的证件资料直接到深圳市国税局任一区(分)局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方式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同时交深圳市国税局确定的具备换证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不直接受理其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换发业务。
八、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九、其他事项
(一)由于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较多,时间较紧,请纳税人按照以上规定的具体时间安排,及时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二)部分纳税人已变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请主动联系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发业务。
(三)纳税人可直接到各区(分)局办税大厅领取或登陆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四)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咨询电话:123661。
特此通告。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