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老人谎称47岁做保洁员猝死
保洁公司不承认与死者有劳动关系,律师称用人单位未认真审核资料有失察之处
本报讯一名67岁的老人,入职时将自己的年龄少填了20岁;入职20天后,老人在工作中死亡,老人的家人随后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刘某1939年出生。今年6月1日,刘某在罗湖区某保洁公司入职当一名保洁人员。填写入职表格时,刘某将自己的年龄填写为47岁,并向保洁公司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刘某的出生年月显示为1959年11月。6月21日,刘某上班时突然死亡,刘某家人向罗湖区社保局提出工伤申请。
保洁公司认为,刘某在入职时谎报个人资料,把年龄改小了20岁,对保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且在刘某工作的20天内,保洁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洁公司不承认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家人则认为,刘某已为该保洁公司工作20天,保洁公司也为其开通了工资卡,刘某与保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罗湖区社保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保洁公司不承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而刘某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资料,现需进行劳动关系仲裁,目前尚未对刘某是否属于工伤作出决定。
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侯春雷律师认为,保洁公司在刘某入职时没有认真审核刘某的资料,有失误之处,而刘某谎报年龄也构成对保洁公司的欺诈行为,但欺诈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合同无效。侯律师表示,刘某已为保洁公司提供了事实的劳动服务,刘某与保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瀚宇律师事务所刘梅律师介绍,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采取欺诈或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不能构成劳动关系。但这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刘梅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具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则有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