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26日讯(记者岳嵬)以商标专用权被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迪豆”化妆品的厂家———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将我省的5名个体户诉诸法庭。在今天的首次庭审中,5名被告均以无法辨别“迪豆”真伪、侵权损失缺乏依据等理由,拒绝原告索要的高额赔偿。
原告恒泉公司称,今年4月,该公司在海南市场发现,5名被告在各自的经营场所存有或销售假冒该公司“迪豆”注册商标、伪造该公司产址、擅自使用该公司名称的迪豆牌商品。经投诉,海口工商局于4月6日先后查封了5名被告的假“迪豆”产品,几盒至20盒不等。
5名被告分别为海口市博爱路的几家生活日用品商店、海口某药行的个体老板。
恒泉公司称,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迪豆牌化妆品,包括香皂、洗面奶、香料、粉刺霜、去斑霜等,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获注册“迪豆”商标,依法取得了“迪豆”注册商标专用权。5名被告在海南公然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假“迪豆”产品,侵犯了该公司“迪豆”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毁了该公司的商誉,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该公司要求5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作出3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损失赔偿,以及维权费用的赔偿。
在今天的庭审中,有4名被告均称,他们于今年4月购进的“迪豆”产品,都是由自称“迪豆”厂家业务员的人上门推销的,对方甚至不要货款,只留下了电话号码,作为个体零售商,他们根本无法辨别对方“迪豆”货品的真伪,他们也是受害者。4月6日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后,他们已经停止了假“迪豆”产品的销售。另一被告海口某药行老板郑某则称,该药行刚进了其难辨真伪的20盒“迪豆”,尚未销售就被查处,就算是侵权也早就停止了,所以原告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在今天下午的庭外调解中,恒泉公司提出由每名被告赔偿1.3万元的“私了条件”,被5被告当场拒绝。法庭未对此案当庭判决。 |